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5-03 |
二、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实施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各类定点机构,也适用于采取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方式的各类康复服务承接机构.
(二)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承接)机构应具备的服务内容、条件和能力等.
(三)开展精神疾病治疗、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白内障复明手术、视功能训练等服务的定点(承接)机构,应取得卫生计生部门相关执业许可,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标准不就以上机构准入条件另行规定,市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准入条件.
三、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
(二)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第一册
(三)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第二册
(四)《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暂行办法》
(五)省残联、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残联发〔2016〕50号)
四、机构确定
(一)确定定点机构.严格按照《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相关要求,执行申报审批程序.
(二)确定承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规定及本标准相关要求,执行政府购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若附件中各准入标准涉及内容与国家和省有关政府购买服务规定不一致的,须以国家和省有关购买服务规定为准. 附件:1.听力残疾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教育定点(承接) 机构准入标准 2.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3.助听器验配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4.肢体残疾儿童运动及适应训练定点(承接)机 构准入标准 5.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定点(承接)机构准入 标准 6.假肢、矫形器适配服务定点(承接)机构准入 标准 7.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准入 标准 8.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 准9.支持性服务(含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附件1 听力残疾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教育 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一、机构资质
(一)残联办残疾人康复中心或康复教育中心;
(二)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公办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
(三)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社会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教育机构. 以上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服务场地和环境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一)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开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地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听力障碍儿童康复训练活动的场地.
(二)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三)利用平房开办机构的,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机构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