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5-04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18〕88号 广西磊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0100348583227): 我局派员于2017年3月7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6月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情况:2015年11月至12月共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39544561.32元,税额6722575.41元,价税合计46267136.73元.经查货物名称为AU99.99标准黄金、AU99.95标准黄金、金条、钢材,开票单位为云南宏晏金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子和贵金属有限公司、广西万碧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表抵扣的金额一致,其中云南省宏晏金润经贸有限公司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代码5300153130,发票号码00945241-00945260,金额19709341.22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查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申报情况: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96720- 00896744;

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1113693-

01113717、01116031- 01116180;

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19281-

00019282、00083484- 00083683.合计开票金额39812719.98元,税额6768162.57元,价税合计46580882.55元.货物名称为合金圆钢、钢板、开平板、钢管、圆钢、废钢、无缝管、无缝钢管、方管、钢材、锅炉布袋除尘器、通讯转换器、数显模块、机柜、分析测量单元、中厚板、中板、热板、角钢、镀锌板、槽钢、线材、冷板、冷轧板、螺纹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致. 3. 你公司存在进销货物品名不匹配或货物名称一致,但数量和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 (1)你公司取得广西万碧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钢材的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500151130,发票号码为00871571-00871573,金额262444.78元,税额44615.6元,价税合计307060.4元. (2)你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钢材的发票61份,发票代码为4500152130,发票号码为01116140-01116152,发票代码为4500153130,发票号码为00083512-00083559,合计开票金额6050214.38元,税额1028536.4元,价税合计7078750.78元(3)除货物名称为钢材的发票外,未发现你公司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1份所列货物的购进记录. 3.经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华夏银行账号:13056000000068188),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公司支付给云南宏晏金润经贸有限公司的资金,随即转账给王泽辉.你公司与山东滨州子和贵金属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2)你公司向无锡祥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赛格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德意兴腾钢管有限公司、聊城美特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合益荣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鑫盛泰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宏特瑞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恒创兴越钢管有限公司、聊城亚飞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平瑞格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协鑫特钢有限公司、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泰怡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信核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庙臣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资金往来记录. 你公司取得杭州兆宽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姜泮物资有限公司的资金,随即转账给董田军. (3)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经查,你公司开出上述3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且无真实的资金收取和支付记录,或虽所开具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一致,但数量和金额明显不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上述开具的4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