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5-09 |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每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样品(不少于1000g),其中6个包装样品作理化卫生指标检验,另4包装作备检样品. 4.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钠、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所有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b、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 4.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4.5.2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
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袋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5.2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在产品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存.仓贮时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严防受潮. 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