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5-17

一、差价互补 的原则执行.被征迁人必须选择安置面积最接近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1)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七层以下按600元/O计价,高层住宅第七层按650元/O计价,自第七层起层次差按每层30元/O递增. (2)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面积15O之内(含15O)的部分,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七层以下按780元/O计价,高层住宅第七层按830元/O计价;

超过面积在15O-30O(含30O)的部分,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七层以下按880元O计价,高层住宅第七层按930元/O计价;

超过面积在30O以上的部分,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七层以下按2200元O计价,高层住宅第七层按2250元/O计价;

自第七层起超面积安置部分层次差按每层30元/O递增.安置房实行层次、朝向调节价,调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选择安置的套房面积中超面积安置部分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不予产权置换安置. (3)凡在征迁人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工具间,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先行折抵,剩余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套房.选择的工具间和套房应为同一主体结构,即多层或高层结构.工具间数量有限,安置完为止. 多层安置房底层工具间按1500元/O计价;

高层安置房一层工具间按2500元/O计价,二层工具间按1500元/O计价,三层工具间按800元/O计价. (4)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另按200元/O给予补助. 6.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由荔城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一年100%补贴,之后逐年按10%递减,期限十年. 7.安置房和工具间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 先签征迁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 的办法.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8.征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征迁补偿费、奖励金等和安置房应交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于安置房交房之日前分期付清. 9.特殊人群的安置标准: (1)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户低于60平方米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迁人,未实行货币化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应安置给被征迁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户不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征迁人按安置价80%计价照顾被征迁人;

如被征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征迁人应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照顾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拆迁五保户有住房的,应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由五保户原管辖单位交纳差价款,安置房产权归原管辖单位所有,供五保户居住终生;

五保户原管辖单位无力交纳差价款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拆迁五保户无住房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低于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 第十一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多层安置房暂定为24个月计,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按实结算.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O的,按30O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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