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5-17 |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标准:搬迁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4元计发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计发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 本条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为最低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方案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 两证 )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
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 两证 )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
没有权属证件( 两证 )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市实际,对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的材料费补贴,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含埕地、滴水),土地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迁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续建在建工程;
(五)新开办工商企业;
(六)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六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 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被征迁的房屋由征迁人负责组织统一拆除,若发现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八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
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
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
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荔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