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5-21

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第九条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条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 三支一扶 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第三章 补偿额度与经费分担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

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分别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具体申请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五条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六条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具体要求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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