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5-22 |
对审核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对按规定可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收取;
对应当无偿供应的财政票据,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财政票据工本费,应当按 收支两条线 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废止票据、人员工资等费用开支及损耗弥补、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 作废 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记录簿》,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 第二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或收入项目等变更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办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购领后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财政票据,禁止转让、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和《记录簿》. ??? 第二十九条? 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 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 ???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印制、购领、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仓库要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和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