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5-23
目次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基本规定

1 6 中小型环卫设施规划

1 6.

1 公共厕所

1 6.2 垃圾收集点

1 6.3 垃圾转运站

1 6.4 气力输送系统

1 6.5 废物箱

1 6.6 冲洗车供水器

1 6.7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

1 6.8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1 6.9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1 6.10 化粪池

1 7 中小型环卫设施设计

1 7.1 公共厕所

1 7.2 小型垃圾转运站

1 7.3 气力输送系统

1 7.4 其它环卫设施

1 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范围 本章规定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重要术语定义、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设置原则、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内容. 长期以来,深圳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较快,而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水平相对落后,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环卫设施未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设施建设的选址、用地问题难以解决.本标准为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本章对本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术语―― 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 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参照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中环境卫生设施定义. 中小型环卫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状况,限制、消除生活废弃物不利影响,或为公众提供如厕服务等功能以及为上述功能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容器与配套场地. 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功能满足、同步实施,技术先进、因地制宜,使用便利、以人为本,统一规划、集约用地,源头分类、资源利用,环保优先、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规定了本标准援引的有关技术标准或规范. 术语和定义 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对原标准中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气力输送系统等术语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公共厕所、固定式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活动式公共厕所等术语. 总则 本标准目的在于加强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高本市市容环境与中小型环卫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满足中小型环卫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确保中小型环卫设施的配置与本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规定了基本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和执行单位. 基本规定 本章规定了中小型环卫设施的主要处理对象、中小型环卫设施的主要设施类型、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规划原则、中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原则等内容. 中小型环卫设施的服务对象以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为主,一般不涉及建筑垃圾、电子垃圾、餐饮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特种垃圾. 中小型环卫设施主要指除城市垃圾处理工程设施以外的环卫设施.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本标准将中小型环卫设施暂定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垃圾气力输送系统、废物箱、冲洗车供水点、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环卫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化粪池等十项,以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修订.其中垃圾转运站本标准中是指中、小型转运站,不包括大型转运站. 由于老城区用地紧张,因此老城区的中小型环卫设施在规划设计时的用地指标可略低. 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环境卫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卫生防疫等标准、规范和条例之规定. 中小型环卫设施规划 本章规定了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垃圾气力输送系统、废物箱、冲洗车供水点、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环卫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化粪池等十类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规划标准. 公共厕所 本节在确定公共厕所的各项设置指标时,充分考虑了深圳市公众舒适如厕的要求. 6.1.1 公共厕所按建筑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附属式,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目前深圳市公共厕所以独立式为主,考虑到深圳市(尤其在特区内城区)用地紧张,因此本条提出发展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在一些需求量大但无法建造固定式公共厕所的区域可设置活动式公厕. 6.1.2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对公厕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调整,并从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给出了上限.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规定依据如下: a)本条为城市公共厕所的密度控制指标.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置数量与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和使用人数有关.按常人的行走速度,在 便密感 忍耐期内行走的最长距离为400m,因此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一般应小于400m,即每平方公里的公共厕所设置数量不得少于2座.而对于不同地区由于人口或人流量的不同可相应增加公共厕所数量和蹲位设置数量. 深圳是我国经济发达城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厕的开放程度将越来越高,因此本标准提出公厕设置密度略低于部颁标准.在规划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时,采用的面积基数应不包括水域、农田和备用发展地,宜按城市建设用地计算. b)深圳市居住区住户一般均有卫生设备,公共厕所主要为满足来访人员和小区内活动人员的使用需求,使用人数不多,因此设置座数取较低值.人数取区内常住人口. 公共设施用地人流量和厕所使用频率较高,设置座数取较高值. 窗口地区人流量密度比繁华商业街低,且这些场所内均有公共厕所,因此公厕设置数略低于商业区,但窗口地区人流滞留时间相对较长,在考虑蹲位数设置指标时可高于其他区域,因此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较大. 工业、仓储区指工业和仓储业相对集中地区,该类地区人流量较少且大部分可在企业内部如厕,因此公厕设置座数取最低值. 类似于宝安区和龙岗区的一些自建住宅和小型工业企业混合地区的设置标准同居住区. c)考虑到深圳用地紧张和社会公厕开放程度将越来越高等因素,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比《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中的规定大. 计入公厕设置数量指标的社会公厕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必须设置在两楼以下(含两楼),男、女厕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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