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5-25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 行政处罚 夜间或中高考禁噪 对擅自在夜间或中、高考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
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0日审查批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夜间擅自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或者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 违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闲置、停运、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防治设施及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单位,给予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