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5-26 |
一、遵守国家、山西省、太原市有关规范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诚信守法.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对劳务费结算支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负相应责任.
三、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企业.
四、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乙方(劳务企业):
一、 自觉遵守国家、山西省、太原市有关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诚信守法.
二、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证组织自有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不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四、劳务费结算只能包括劳务作业费用,不得包括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 甲方(章)乙方(章): 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