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5-27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7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

1 个(怀柔区农业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4部;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83项,其中行政处罚135项,行政许可26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5项.

(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 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4、《北京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5、《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

9、《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

五、二十六条

10、《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1、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1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

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北京市怀柔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怀政办发[2009]76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植物保护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3、《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市植物保护站.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

(二)主体名称:农业机械监理所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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