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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范编号为SL58/93,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水利部水文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主编单位及部水文司.该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目次1总则
2 水准测量
3 地形测量
4 断面测量 附录A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记载表与填制说明 附录B 断面测量记载表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文普通测量中水准测量、地形测量和断面测量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测验、水文调查的
三、
四、五等水准测量,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河道断面测量和限额以下的地形测量. 1.0.3 水文普通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距离水准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允许值为±40mm;
水文测站内的各水准点联测,比降观测的高程测量路线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允许值为±10mm. (2)平面控制测量最低一级图根网最弱边的相对边长中误差不得超过1/1000. (3)地形图内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8mm,困难地区亦不得大于1.0mm;
等高线插求点高程中误差的绝对值,在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1/2基本等高距,山地不得大于1个基本等高距. (4)断面测量的距离控制桩间相对距离中误差不得大于1/500. 1.0.4 水文测站应使用冻结基面或测站基面.有条件的水文测站应与国家高程系统接测.每站应使用三个基本水准点构成的高程自校系统. 1.0.5 各项测量的原始记录应现场记载,不得涂改.各项测绘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基本水准点和高程自校系统的测量成果应长期保存. 1.0.6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建立位置图、构造图与说明表等档案资料.对测量标志应按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1.0.7 采用先进测量仪器和新测绘技术时,精度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2 水准测量 2.1 一般规定 2.1.1 高程引测、地形测量中高程控制水准测量的等级,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1.2 三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45km.在两个二等水准点之间布设三等附合路线,其长度应不大于180km;
环线周长应不大于300km;
测站水准点联测和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大于2.8km. 2.1.3 四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15km,在两高级点间布设的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65km;
测站水准点联测和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大于1km. 2.1.4 五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4km.在高级点间布设的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16km;
当用于基本等高距为0.2m的高程控制测量时,支线长度应不大于1km;
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4km. 2.1.5 当水准路线长度大于20km时,应每隔10km左右分一测段,在测段的端点设置或选定基本上相当于校核水准点标准的固定点. 2.1.6
三、四等水准测量,应采用不低于国内水准仪系列的S3级水准仪,水尺零点高程的测量一般应使用S3级水准仪.五等水准测量可使用S10级水准仪. 2.1.7水准标尺应采用双面水准尺.如因条件限制,可用单面水准尺按一镜双高法施测,不得使用塔尺或折尺. 2.1.8 水准测量在每仪器站的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不等差,应符合表2.1.8规定,其视线高度要求三丝能读数. 2.1.9 水准测量仪器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2.1.9的规定. 2.1.10 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路线、环闭合差限差应符合表2.1.10规定. 2.1.11 水准测量成果超限时,应重测.若在本站检查发现后应立即重测,若迁站后才检查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符合限差要求的测段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2.1.12 地形高程测量及长距离引测所用水准仪、水准尺,应在使用前进行相应等级的全面检验与校正.在使用中应经常进行水准仪圆水准气泡和i角的检验与校正,i角不得大于20″.水尺零点、一般高程测量等常用水准仪,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水准仪圆水准气泡和i角的检验与校正.水准尺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线条式因瓦水准尺不得大于0.15mm,木质标尺不得大于0.5mm. 2.1.13 地形高程控制及长距离引测的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置水准仪三角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第三脚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右侧. (2)除路线拐弯处外,每测点上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接近于一条直线. (3)同一仪器站上测量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使用自动安平水准仪时,相邻站应交替对准前后视调平仪器. (4)每一测段的往测和返测,其仪器站数应为偶数,若为奇数时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必须互换位置,而往测第一个测站上当作前视的水准尺,在返测第一个测站上它应该当作后视水准尺,并应重新安置仪器. (5)工作间歇时,应选择两个坚实可靠的固定点做为间歇点,进行双测.在间歇点上做上标记,间歇后应进行检测. 2.2 水准点和标石设置 2.2.1 水文测站的水准点分基本和校核两种. 2.2.2 水文站应在不同位置设置三个基本水准点,其中一个水准点设置明标,二个设置暗标.基本水准点相互间距离以300~500m为宜.测站附近设有国家水准点时,可设置一个基本水准点. 2.2.3 基本水准点应设置在水文测站附近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或堤防背河侧高处,能保证水准点稳定又便于引测的地方. 2.2.4 在各水位观测断面附近可设置校核水准点,其位置和数量应满足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时,平坦地区的仪器站数不多于6站,不平坦地区的仪器站数不多于11站的要求. 2.2.5 水准点设置后,应逐一编号.以后无论其高程是否变动,都不得改变其编号,必要时可加辅助编号. 2.2.6 基本水准点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的规定.校核水准点标石埋设可参照基本水准点要求适当放宽.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