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6-09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成功交纳协商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 4. 协商谈判费用 无论协商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协商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2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协商谈判小组成员. 6.联合体协商谈判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协商谈判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协商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协商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协商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协商谈判保证金,将在结果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协商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协商谈判保证金:

(一)供应商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三)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按照协商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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