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6-10
濮阳市政府采购办案设备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编号:PC[2018]086---豫盛华采字TP第056号 采购单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乐县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第二部分 谈判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 第四部分 谈判项目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附件―谈判文件格式 附件1 声明书 附件2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附件3 报价一览表 附件4 设备配置及参数一览表 附件5 售后服务计划 附件6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附件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8 其它材料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贵公司: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乐县人民法院)委托,就办案设备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参加谈判.

一、文件编号:PC[2018]086--豫盛华采字TP第056号

二、谈判项目:办案设备

三、发售谈判文件时间(节假日除外):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四、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5月10日上午9:00

五、递交谈判文件的地点: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濮阳市古城路教育局临街楼二楼西)

六、谈判开始时间:2018年5月10日上午9:00

七、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警用装备;

3、具有纳税、社保证明及2015-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成立不满三年提供对应年度审计报告)

4、注册地不在濮阳辖区内的,须在濮阳辖区内有分公司或直属服务机构(以分公司或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投标人和分公司或服务机构字号须一致).

八、注意事项:购买标书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 字样)、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交纳的5000元投标保证金+300元标书费(售后不退)汇款凭证(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开户名: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濮阳市分行古城路支行;

账号:41001510824050200162,行号:105502000381),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投标,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

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必须在投标时间前一日,书面通知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否则,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评议后未成交的无息退还,中标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按规定补齐,所供产品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九、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蒙蒙 联系

电话:0393―6666773 采购单位联系人:李处长 联系

电话:18639318798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4日 第二部分 谈判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项目为:办案设备.

2、供应商资格要求以本文件第一部分规定为准;

3、参加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投标文件中附要求提交各项证书的复印件,谈判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纳税及社保证明原件、审计报告原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外地投标人还须提供服务机构证明原件.谈判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随时接受谈判小组的询问,并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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