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6-16 |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须于2018年6月 4日前(逾期不受理)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推荐文件(须随附《2018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4),推荐文件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一式5份,并随附项目申报材料(各一式5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推荐的2018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不超过6个(其中绿色设计平台类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不超过2个.中央企业牵头项目通过项目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申报,申报文件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不占地方项目申报指标,但1家企业在同一地区不超过1个,同一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最多申报3个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项目信息.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四)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评审选定的拟支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文件.中央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总投资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于当年下达启动资金.
(五)联合体按照项目申报书组织实施项目,在实施期满前完成项目任务,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项目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联合体的项目申报书组织考核验收,于2021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项目评估检查,并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中央财政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不再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部分直至全部启动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时明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监督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时,同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报告,并附绩效自评表(格式见附5),随项目考核验收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项目总投资、任务目标等进行调整,联合体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内容贯彻实施.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作调整,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作出调整.
(四)联合体内部须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推进过程中,按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