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6-17 |
一、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 一般工商业售电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除有权限的定价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
昆明市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电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一)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的 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对于终端用户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电网企业应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与终端用户直接结算电费.
(二)对暂不具备直接供电的 对暂不具备直接供电、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计量电费金额. 1. 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按相应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量表,峰谷分时电量表安装和安装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 终端用户为预付费卡表、暂无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可按该转供电主体上一年度与供电企业实际结算的平均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上一年实际平均电价标准由供电企业测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见附件). 3. 转供电主体的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将上述费用分摊到电价中或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4. 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二、相关要求
(一)对暂不具备直接供电、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自检自查、落实整改.10月1日起,按照供电企业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各级供电企业要及时准确的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转供电主体上一年的平均电价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从10月1日起,全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经发局,昆明供电局,各转供电主体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开展督查检查,确保降价政策落地见效、传到到位,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附件:昆明市转供电企业上一年度(2017)平均电价表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