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6-19 |
2013年7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26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深刻地认识.通过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其完全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对其的判决结果.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落实到日常的改造中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自觉地遵规守纪,端正改造态度.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在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作业,同时还能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阅读健康书刊和收看新闻.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职业技能学习,获得了初级焊工证书. 该犯在考核期内共参加 三课 学习共计2600余小时.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监区警察的指挥和安排.2017年在监区车间参加藤椅编制和监区活动室参加幼儿立体书加工的过程中,能够努力完成了警察分配的劳动任务,未出现监管安全事故.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共参加劳动3800余工时. 自上次减刑裁定后,该犯目前共获得3个表扬奖励.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8000元,已执行;
退赔人民币500252.20元,已履行. 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管理,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提议对罪犯唐国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监狱(公章) 2018年5月3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北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张东洋,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宣武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