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6-24

川Q 代表宜宾市;

第一个数字代表排放阶段;

后五位数字为该机械在系统内的编号. 备案人对核发的排放标志有异议的,可持备案人身份证原件、机械相关信息资料原件到宜宾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申请复核. 核发的排放标志二维码应规范张贴于机械驾驶室档风玻璃右上角内侧;

选取的环保识别号应自行喷涂于机械车身显著位置,字体大小和颜色不作统一规定,以便于第三人在较远处能清晰观察和美观为宜. 排放标志二维码损坏或遗失的,备案人应及时重新申领并规范张贴. 机械备案和排放标志二维码免费,如需采取邮寄方式申领,自行交纳快递费到第三方快递机构. 使用登记制度.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出入场登记.未备案登记和规范张贴排放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投入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投入使用前,使用人应按《宜宾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化管理平台》设定的程序,逐项核实机械实际信息和平台备案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入场登记.凡实际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禁止入场使用.若强行使用,由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出场时,使用人应按《宜宾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化管理平台》设定的程序,进行出场登记. 工业企业、矿山、机场等机构在固定场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亦应当进行进出场登记. 完成进出场登记后,平台系统会自动生成特定使用人的机械使用台账及特定机械的历史使用记录. 禁止使用根据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检测排放不达标的机械.禁止使用排放黑烟或其它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进场操作. 燃油台账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油质量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燃油质量标准.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达到相应阶段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燃油并留存相关凭证,按照《宜宾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化管理平台》设定的流程和信息要求,进行燃油出入库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燃油台账. 使用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燃油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注明燃油质量标准,禁止采购未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质量标准的燃油.鼓励具备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建立批次燃油留样制度. 燃油采购人应当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油.燃油供应商对燃油质量负责,凡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制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用区范围和实施时间按有关通告规定执行. 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作业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按有关通告规定执行. 作业区是否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内,由使用者通过《宜宾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的确认功能自行确认.作业区任何位置处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内,视同整个作业区在禁用区内.道路工程按标段进行区分. 监督抽测制度.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性抽测,具体抽测任务按年度下达.监督抽测对象为停放于作业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凡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对使用人按法律规定处罚. 所有机械抽检次日起15日内免于抽检.抽检合格或15日内复检合格的机械,自抽检次日起,三个月内免于抽检.抽检不合格机械15日内,经维修保养后,机械使用人可向原抽检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进行复检.收到使用人的复检申请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派人进行复检. 监督抽测不合格机械,整改期间不得投入使用,凡投入使用被抽测到不合格的,视同使用排放不合格机械处罚.15日后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不合格投入使用被抽测的,视同使用排放不合格机械处罚. 监督性抽测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机械使用人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使用的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当检测烟度值合格但临近排放限值时,鼓励该机械责任人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作业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六项管理制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入场登记,燃油出入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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