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6-25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供应商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的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8.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有效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给予答复.磋商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磋商文件不存在影响竞争的不当条款.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组成 9.1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六章《资料清单》,仔细检查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9.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报价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

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0.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请于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若没有,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10.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政府采购网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10.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或在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或在政府采购网的通知为准(若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供应商都已收到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0.5为使供应商编写报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或在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0.6自磋商文件发布至正式开标前,供应商除就标书问题与采购人进行咨询外,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与采购人进行沟通接触,否则予以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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