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6-26 |
第四章 学生治保队伍和安全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校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学生组织,是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联系高校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担负着宣传教育学生和组织安全防范的任务. 第十九条 校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校保卫处指导下开展组织和宣传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活动.有学生的学院应成立学院学生治保部,在学校综合治理负责人和校学生治保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全校各部门至少设立一名安全员,有学生的学院和有外来人口管理任务、重点物资设备管理任务的后保处、实训中心等部门可设立多名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治保干部的选拔必须把好政治关、思想关、能力关,要选拔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人选.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治保干部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治安综合治理法规,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督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维护秩序和案件调查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治保员即义务消防员,应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安全知识,在保卫部门指导下督促本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 1.严禁在抽屉及无保险设施柜橱内存放现金.各部门现金要由专人保管,保险箱必须放在安全地点.门锁、窗户要坚固.现金库存要按规定执行,保险箱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密码应妥善保管. 2.到银行提取或送存数额较大的现金时,必须两人同行且乘专车前往办理. 3.因情况特殊,必须存放超额现金,应派专人昼夜值班看护,事先应与保卫处联系. 第二十五条 物资仓库的管理 1.物资仓库必须设专人对物资进行保管,严格物资的登记以及收、发、借、递、核等手续.切实做到定期检查,帐物相符,保证物资不丢失,不被盗. 2.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按照公安部颁发实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人员离库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库房. 第二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包括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民用器材) 1.贵重仪器设备要存放在安全地点,设专人负责,严加保管,建立领发、借用、退还、交接和使用登记制度,经常清点检查.如有损坏、遗失,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2.后勤保障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3.学校放假期间,各有关部门对贵重设备要相对集中保管,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 4.计算机房、网管中心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1.危险物品由使用部门购买,随用随买,用多少买多少. 2.因工作需要保存少量危险物品的,必须经保卫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在采购、储存、分装、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安全. 3.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严格执行 五双 制度(双人保管、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建立危险品的收、发、销手续,防止丢失、被盗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4.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物品性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5.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行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操作. 6.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有明显的防火标记,消防器材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浴室、更衣室、学生公寓、招待所的管理 各主管部门都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锁好车锁. 2.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必须遵守校内交通标牌、标线、标志的指示. 第三十条 门卫管理 1.门卫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卫制度. 2.门卫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对可疑情况负责查问且核实清楚,对携带物品有权查核. 3.进出人员必须遵守门卫制度,听从门卫指挥,任何人不得妨碍门卫值勤. 第三十一条 消防管理 1.消防器材由保卫处负责配置和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动,并负有共同监督看管的责任. 2.消防警报装置只有在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才能按动,严禁戏弄和无故按动. 3.凡改变建筑用途,更新装修等可能改变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保卫消防干部的指导下进行. 4.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必须事先向保卫处申报,经消防审核后方可进行. 5.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锅炉和电焊.在室内动用电焊等明火,必须事先填写《动用明火申请单》,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用. 6.危险品仓库、物资仓库、计算机房、书库及其它禁止火种入内的场所,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第三十二条 刀具管理 1.凡属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由保卫处统一登记编号. 2.各部门工作所需的管制刀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工作用管制刀具仅限于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出借或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3.管制刀具如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 4.保卫处对管制刀具进行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收缴并上交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外来人员管理 1.对外来施工的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在上岗前各聘用部门应进行校纪校规和防火、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