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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1641―2012 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 -
11 - 28发布
2013 -
04 - 01实施 ????发?布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刘钢、王海会、曹磊、张立业、李青青、杨华、张青飞、张英仙、张天慧、王立业、于鸿飞、王利彬、李卉婷、阎毅、丁玉兰、马志华、崔超、王琳、张茜.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行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石灰行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石灰煅烧窑、白云石窑成品系统.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环发[2001]37号 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石灰行业 本标准所指石灰行业包括石灰石和白云石的开采、煅(焙)烧以及深加工等生产工序.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高污染燃料 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
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以及可排放硫含量>
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
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生产 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浓度 mg/m3 矿山 开采 破碎机、筛分机等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