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6-30 |
⑵国家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
⑶国家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7月16日);
⑷国家生态环境部第3号令《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5月3日);
⑸环境保护部,第45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07月28日);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5月1日);
⑺国务院,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2016年11月24日);
⑻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第61号《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2015年11月23日);
⑼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09号《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5年9月7日);
⑽国务院,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月9月10日);
⑾国务院,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4月2日);
⑿国务院,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年5月28日);
⒀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第17号,《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