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6-30 |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86吨,VOCs≤1.118吨,氯化氢≤0.188吨,SO2≤0.22吨,NOx≤2.11吨.
五、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投产使用,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项目竣工前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条件.
六、本项目若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6月19日 (项目代码:2018-320621-29-03-574828) 抄送:海安市南莫镇人民政府,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