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1 |
第三章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m2,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m2.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当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2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