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1 |
6.1.2磋商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内容及要求;
6.1.4响应文件的内容;
6.1.5评标方法. 磋商供应商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本中心联系解决. 磋商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磋商供应商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如有异议或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2016年9月26日上午11点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视为无效疑问或澄清.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或可能泄露采购单位机密等不利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供应商的疑问可以作选择性答复.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澄清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 若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设置的特殊资质、条件等存在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澄清,并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作出是否继续投标的决定.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8.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在规定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任何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磋商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以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 8.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3为使磋商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响应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磋商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磋商供应商,但是,该等推迟情形并不成为必然结果. 8.4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书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8.5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供应商误读、误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等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8.6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有关的其他一切正式往来,如质疑,投诉,技术咨询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对相对方产生约束力和效力. C、响应文件的编制 9.磋商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参加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参加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相关证明资料或标准有非中文表述方式的,均应提供准确的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内容承担法律后果. 9.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中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
第四章《响应文件的内容》 11.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响应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并装订成册. 12.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供应商对《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所投货物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如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及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各种国内、外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检测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磋商供应商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谈判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磋商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磋商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谈判、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2.2磋商供应商应按《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磋商供应商未填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总价内. *12.3磋商供应商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2.4 一项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附条件的报价. 12.5谈判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3.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3.1自磋商当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