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1 |
(四)限制通航水位: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300.00m,最低通航水位为294.00m;
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251.90m,最低通航水位为247.10m.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升船机停止运行: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通航设施运行条件的;
(二)出库流量超过每秒2500立方米/秒;
(三)遇六级以上大风、特大暴雨、能见度在30米以内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的;
(四)通航管理区域大雾影响船舶安全行驶;
(五)特大暴雨;
(六)强烈地震警报发生期间;
(七)升船机设施故障或航道障碍,危及通行安全;
(八)上、下游漂浮物影响通航建筑安全运行;
(九)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航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航道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升船机停运通告并抄送水上安全监管部门,水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停运通告发布禁航通告. 通航设施调度方式 通航调度指令以电话或传真书面的《调度指令单》形式,提前一天下达给通航升船机值长.经调度和升船机值长双方签字确认后,升船机值长于当日17时前将《调度指令单》报白市电厂运行值班调度主管,白市水电站运行值班调度主管于当日18时前向上级发电调度部门申报次日过闸水位调节计划. 船舶过闸申报 过闸申报方式 过闸船舶应通过指定电话和电子邮箱向航道管理部门提出过闸申请,经准许后在指定区域停泊候闸. 过闸申报时间 运行期间,船舶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申报方式,于前一工作日9时至16时申报次日16时前的船舶过闸计划(本周一的过闸计划于上周五申报). 船舶首次过闸需提交的信息 船舶初次申请过闸时,需向航道管理部门提交《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申报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书扫描件并查验原件,进行船舶基本信息登记. 船舶基本信息在初次申报后若没有变更可不再申报,若有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船舶每次过闸需申报的项目 船舶每次过闸前,需申报船舶名称、货物类型、船舶载重量、船舶最大航速、船上人员数量及信息、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队形组成、航向(上行或下行)、始发港、目的港、到达待泊锚地的时间等. 计划编制时段内连续通过通航设施以及往返通过通航设施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
已接受登记但未安排过闸计划的船舶不需要重新申报. 船舶申报过闸计划要求
(一)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禁止过闸的船舶不得申报过闸.
(二)船舶申报过闸计划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申报项目内容应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三)船舶申报过闸计划,应合理预计到达候闸区的航行时间,确保通航设施调度运行计划有效衔接.
(四)船舶申报的过闸计划不能修改,但可撤回,撤回应当提前2小时通知.
(五)船舶超过申报计划时间0.5小时未到达候闸区或船舶临时故障不能过闸的,取消当次过闸计划,重新申报过闸计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方负责. 调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 调度计划编制原则
(一)先到先过(以船舶到达通航管理机构指定区域的时间为准).
(二)特殊任务(军事运输、警卫任务、抢险救灾等)船舶优先过闸.
(三)充分利用承船厢的运载能力,尽可能安排多艘船舶同一闸次过闸.一般情况下,承船厢的充满率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