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1 |
2、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既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机构,又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依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组织、督促、参与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和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草拟审议结果的报告;
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视察或者专项调查研究报告,并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草拟审查报告;
审查自治区计划、预算、决算草案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草拟审查报告.对自治区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提出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根据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
3、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依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立法工作.组织、督促、参与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 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提出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根据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有关执法检查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对 一府两院 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负责联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监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及自治区总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机关和部门;
加强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沟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交流.
4、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依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立法工作.组织、督促和参与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初审调研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提出常委会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根据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有关执法检查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