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1

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九、办结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

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

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

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

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十

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注:登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 智慧卫生检疫系统 ,办理口岸卫生许可业务. 十

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信息公开 栏查询 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

九、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

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

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

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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