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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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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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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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服务组织人员及投入产出情况(农市(机年)1表)
4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农市(机年)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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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机作业情况(农市(机年)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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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农市(机季)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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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农市(机月)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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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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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录.32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掌握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提供科学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宏观决策依据,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垦系统,不包括军委、劳改系统、森工、远洋捕捞单位及其他行业.
(三)调查内容 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表式包括:农机服务组织人员及投入产出情况(农市(机年)1表)、农业机械拥有量(农市(机年)2表)、农机作业情况(农市(机年)3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农市(机季)1表)、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农市(机月)1表).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农市(机年)1表、农市(机年)2表、农市(机年)3表的调查频率为一年一次;
农市(机季)1表的调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农市(机月)1表的调查频率为每月一次.具体开展调查的时间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应于规定时间前报送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实施 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原则上由乡(镇)农机管理(统计)人员调查统计,上报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县及县以上农机化生产经营管理等单位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县及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直接调查统计.从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始将上述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汇总,送同级统计部门征求意见. 本制度农市(机季)1表、农市(机月)1表由农机监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农垦系统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农垦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计划单列市的统计资料由所在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七)报送要求和质量控制 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年报数据于次年2月28日前上报,季报数据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每月4日前上报,月报数据于次月4日前上报.其中,农市(机年)2表 农业机械总动力 (代码001)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单独函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年报数据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上报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年报,要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要符合实际. 本制度各表表式是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填报的综合表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保证满足本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可具体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填报表式. 报送单位应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对其报送数据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