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1 |
(一)违反申报程序获得资质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质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四)违反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遮阳资质》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申请,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遮阳资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遮阳材料分会将通过相关媒体予以通报,并记入建筑遮阳行业诚信档案.
(一)涂改、伪造证书的;
(二)转让、出借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