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本人签字 日期 学院意见该生在处分期限内综合表现如下: 班主任(教育中心/教学点)签字 日期 经学院党政联席工作会议讨论,意见如下: 学院盖章 日期 注:
1、处分日期以学院发文为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期间由教育中心/教学点负责考察;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本人,一份学院存档,一份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