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1 |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
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