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1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细化为: 1.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标志的处500―1000元2.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处1000―2000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细化为: 每日用水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每日用水超过5吨的,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细化为: 1.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首次处以500元罚款,再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 2.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下的,处500―1000元罚款;
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1000―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5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 细化为: 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细化为: 新建的处以1000元罚款;
扩建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200元罚款;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200元罚款;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污染物直接排入城区湖泊的;
细化为: 1.将二类污染物排入城区湖泊的,处1万―3万元罚款;
2.将一类污染物排放城区湖泊的,处3万―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 细化为: 1.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的: (1)放射性废物量小活度低的,处以1万―2万元罚款;
(2)放射性废物量大活度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