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1 |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4.89t/a;
SO2:4.08t/a;
NOx:8.16t/a;
甲醛:0.4042t/a;
非甲烷总烃:0.0224t/a. 项目排污总量须在后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中获取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
6、项目以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及罐区为边界分别设置 50米、100 米和100 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亦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