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1 |
一、《专业参考目录》修订思路 根据我省公务员招录职位专业需求情况,为规范我省公务员招录中的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工作,参照教育部制定的本专科、研究生等专业目录,对具体专业进行了归类(与教育部的学科分类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和修订、调整.
二、《专业参考目录》使用范围 《专业参考目录》仅限我省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各单位进行专业条件设置和报名资格审核时参考使用.若其他考试使用,江苏省公务员局概不负责解释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专业参考目录》使用要点
(一)各市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公务员招录编制职位专业条件时,要参考《专业参考目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做到专业名称准确、学历层次对应.招录专业原则上要求按大类设置或不设限制,专业性较强需设置到具体专业的职位,一般应设置4个及以上专业.
(二)各市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在专业审核时,要结合《专业参考目录》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本、专科和研究生专业目录,以及教育部门核准的新增专业,认真审核,把握标准、灵活掌握,确保公平公正.各市在辖区范围内使用《专业参考目录》时,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修订.
(三)在本市或本部门范围内,《专业参考目录》的使用和专业审核标准须相对统一.以下专业审核意见供各市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在专业审核时参考:专业名称中有表示连接关系的 和 、 与 、 及 、 及其 ,且其他部分均相同的专业可视为同一专业;
XX 与 XX学 、硕士研究生的 XX 与 XX硕士 、括号外相同且括号内为 XX 与 XX方向 的可视为同一专业.专业名称带括号且括号内为专业培养方向或补充说明的,原则上括号内或括号外之一符合职位专业要求即可.职位专业要求为大类的,大类下属各学历层次的专业名称均可视作符合要求.
(四)省各垂直管理部门在审核专业时,原则上应与所在设区市专业审核的标准相衔接.
四、职位要求范围以外专业的审定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部分高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置了新的专业.由于各类院校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每年都有新设专业,《参考目录》无法全面涵盖普通本专科、研究生、自考、电大、函授、成教、远程教育、党校以及境外高校等各类学校所设专业.因此,在报名阶段,如有考生所学专业不在报考职位所要求专业范围内的,但和职位条件所要求专业又非常相近,招录机关可请考生提供由学校开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证明材料,经招录机关审核后认为符合职位要求的,可增加该专业,并及时在报名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在使用《专业参考目录》审核职位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务员招录的《专业参考目录》. 参考文件: 1.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国务院、教育部1997年正式颁布) 2.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国务院、教育部 学位〔2011〕11号) 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育部 教高〔1998〕8号) 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育部 教高〔2012〕9号) 5.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目录外专业名单(教育部2003年公布) 6.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育部 教高〔2004〕3号) 7.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 教研厅〔2010〕1号) 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 教高〔2012〕9号) 9.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教育部 教高〔2012〕9号) 10.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育部 教职成〔2015〕10号) 特此申明:本专业参考目录仅限于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使用,若其他考试使用,江苏省公务员局概不负责解释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序号 学历层次 专业 专业大类 研究生 本科 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