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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符合
第一章投标邀请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中规定的内容. 1.3.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3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3.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如适用) 1.3.3.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适用) 1.3.3.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如适用) 1.3.3.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如适用) 1.3.3.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相应幅度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如适用). 1.3.3.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如适用) 1.3.3.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如适用) 1.3.3.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适用) 1.3.4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5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适用). 1.3.6凡受托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1.4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2. 资金来源 2.1本项目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控制金额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