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1 |
负责人:贾艳;
性别:女;
注册号:34031160009154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案发地: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C区
3200、3209号;
联系
电话:XXX.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2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曹老集所接到举报电话,称蚌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C区
3200、3209号有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蚊香,接到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即刻前往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并亮照经营,负责人为贾艳.店内放有标有"榄菊"字样的蚊香,店内工作人员自称是负责人贾艳.经询问贾艳承认其售的是假冒商标的蚊香.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当即报经局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标有"榄菊"字样的蚊香38盘依法进行扣押,详见(蚌淮)市监查(扣)字〔2014〕104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第104号财物清单.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贾艳于2014年6月份在流动送货商处以1元每盘的价格购进标有"榄菊"字样的蚊香38盘,以2元每盘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办案人员在商标网查明,"榄菊"是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5类商品的商标,商标注册号是5316330,核定使用范围:人用药;
杀寄生虫药(人或兽用);
消毒剂;
婴儿食品;
空气清新剂;
杀害虫剂;
驱昆虫剂;
防蛀剂;
蚊香;
卫生球;
消毒纸巾;
救急包(截止).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共计5000元,违法所得20元;
商标侵权蚊香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共计76元. 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该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主要证据: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
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蚊香的事实;
证据
五、举报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举报人身份. 证据
六、举报人提供的商标信息1份,用以证明"榄菊"已经被依法注册商标并享有使用,核准商品包括蚊香.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或举报人签名核对确认. 你销售标有"榄菊"标识的蚊香,该蚊香标识的"榄菊"标识与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榄菊"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所列情形,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时能主动配合检查及调查,违法时间短,销售的侵权商品少,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
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