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1 |
禁止使用国家明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产品、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新增条 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及用水指标.通过树立标杆、标准引导、政策鼓励,形成企业和单位用水效率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配套政策,引导、支持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新增条 用水企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开展节水技改. 鼓励用水企业、单位使用合同节水模式,加快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降低用水户节水改造风险,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 新增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渠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 发改、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海绵城市建设、节能减排等资金. 在同等条件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证节水型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水合理需求,优先支持节水型工业园区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优先考虑区内企业的用水计划. 第二十六条 鼓励、扶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的发展. 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用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承担节约用水设计、评估、审计.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 第二十九条 规划用地面积五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新建建筑物,推广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系统. 第三十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除特殊性、功能性用水少量取用自来水外,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不得取用自来水. 新建项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的原料水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单位未采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设施的;
(三)从事洗车业务的单位未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的. 第XX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