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1

第三章 资产登记 资产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 产权登记 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台帐,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

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

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八条 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收回或作调剂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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