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01 |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县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县监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已由上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新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昌县人民政府第21号令)同时废止.此前规定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具体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