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1 |
海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代章) 2017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权职能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z2015{3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z2016{51号)文件精神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八条规定,将涉及城市管理的75项行政处罚权职能调整由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调整内容具体如下:
一、住建局行使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5项行政处罚权.
二、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使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的5项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四、公安局行使的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局行使的水务管理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整职权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到县审改办(县编办). 联系
电话:0955-4011056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县编办(政府一楼) 附件:
1、《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责任清单》 海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印发 附件1 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原行使部门 现行使部门 行政处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环局 城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