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9-08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公务船;
(三)渔业船舶;
(四)游艇;
(五)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落实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将其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使其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时应当: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最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第八条 开航前,船长应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在有关海图上清楚标绘,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对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认真核实. 第九条 预定航线确定后,应编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航行计划: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十二条 船长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足以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并保证值班船员均能得到充分休息,防止因疲劳影响值班. 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在值班期间,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船长应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第十三条 值班应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熟悉其岗位职责和团队职责;
(四)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最有效使用一切可用资源保持适当的值班;
(五)值班船员应熟悉有关装置或设备的功能,并能熟练操作;
(六)值班船员对所接收到的信息应均能领会并能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以及能正确处置;
(七)在任何情况下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适当的沟通;
(八)值班船员如果对为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怀疑时,应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十四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轮机长报告. 第十五条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第十六条 除非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时,不应交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在确认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 第十七条 负责值班的船员,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妨碍安全值班的职责. 第十八条 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要求做好记录.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九条 在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得无人值守;
(二)天气情况、能见度、白天或夜间;
(三)临近航行危险时,可能需要值班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电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二十条 船长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船长应当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始终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当:
(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 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值班驾驶员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在确信航行安全并仍维持着正规了望的情况下,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 第二十三条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了望人员.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视野未被遮挡且没有夜视障碍或者没有妨碍保持正规了望的情况下,舵工可视为了望人员. 第二十四条 在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确信安全的情况下,并能在需要时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值班驾驶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一)天气情况;
(二)能见度;
(三)通航密度;
(四)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五)在分道通航制或其附近水域内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六)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在夜间航行时应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协助驾驶员了望.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六条 接班驾驶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境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第二十七条 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驾驶员应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 本条前款所称航行环境应至少包括:
(一)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二)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三)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四)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五)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应按照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的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应: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应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需要时,应立即采取转舵、主机变速和使用声响信号等措施;
但情况允许时,应及时通知机舱拟进行主机变速,或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第三十二条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冲程等本船在任何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并应考虑其他船舶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三条 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特别应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性能及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