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01 |
二、201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仿冒护肤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照片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201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涉案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
四、201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自然堂"、"欧莱雅"、"韩束"系列护肤品的照片6张,证明上述知名护肤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事实. 证据
五、201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有利当事人证据提醒书》各一份,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身份. 2016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区市监公告【201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照经营护肤品、日用品和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护肤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护肤品、日用品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取缔.
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仿冒"自然堂"、"欧莱雅"、"韩束"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消除现存的名称、包装、装潢;
3、没收违法所得292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地址:赣州市青年路3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虔城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6年7月26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