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1

一、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本着 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的方针,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殡葬改革的发展规划,提出划定火葬区与改革土葬区的意见,拟订规定的实施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二、大力宣传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规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好处,提高群众执行规定的自觉性.要针对职工、群众中在丧葬问题上的旧思想,进行普遍、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并注意工作方法,形成群众性进行殡葬改革的社会风气.特别是要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规定,并敢于向不良的风气作斗争.

三、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搞好殡葬服务.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去赢得社会信誉和尊重.同时,要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当地的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实行统一管理.要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和他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殡葬管理.要及时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善于抓住好、坏两种典型,表彰先进,处理违法事件,以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水平. 望随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部. 1985年2月26日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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