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01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实行 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的通告 凤政通〔2019〕4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事业改革,凤凰县城市规划区公墓山、殡仪馆和火葬场等殡葬设施已经建设完成,具备了《凤凰县殡葬管理办法》(凤政发〔2017〕19号)和《凤凰县殡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凤政发〔2017〕24号)确定的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的条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6月18日零时起在本县城市规划区逐步推进分期实施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一期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实施范围自2019年6月18日零时起,下列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必须到县殡仪馆治丧,在公墓山安葬: 城北高速公路下线―城北209绕城线―棉寨大桥―凤木公路―凤凰花园酒店―豆腐湾―沈从文墓地―回龙阁―神凤园―文昌阁―滕子坪―白羊岭一帝泊郡―廉租房三期―彭水井―土桥垅―凉水井隧道口―凤木大道―大坳公租房―思源学校―县公安局―凤凰星城―县农业农村局―堤溪―平辽―王家寨―城北高速公路下线. 涉及县城城区的古城社区、南华社区、沙湾社区、三王阁社区、新田垅社区、红旗社区、城北社区和县城城区相关城中村.

二、第二期为第一期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具体实施时间由县殡葬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另行向社会公告.鼓励第二期自觉提前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

三、县城城区集中治丧区域内居住人员死亡后,家属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所属社区(村)和县殡仪馆,并在6小时内将遗体运送到县殡仪馆,社区(村)必须及时报告沱江镇人民政府和县殡葬管理部门,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四、为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火葬或生态安葬.在火葬过渡期,对于自愿火葬和生态安葬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五、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执法、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未进入县殡仪馆举办丧事活动;

(二)未进公墓山集中安葬;

(三)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殡葬设施;

(四)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

(五)公益性公墓变相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

六、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沱江镇人民政府、所涉社区(城中村)应当大力配合县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八、鼓励广大居民举报违反殡葬管理和改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县民政局

电话:0743―3221145.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凤凰县殡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凤政发〔2017〕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凤政发〔2017〕1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贯彻 积极改革土葬,逐步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方针. 第三条 殡葬改革在时间上分为火葬过渡期和火葬推行期,本阶段为火葬过渡期,火葬推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准确时间以省人民政府颁布文件为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 属地管理 原则,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同时纳入乡镇、社区网格化管理内容.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初由县人民政府与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殡葬改革工作责任状,凡未完成殡葬改革工作任务或违反殡葬改革相关规定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有关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入党纪、政纪处分. 村(社区)委员会应注意观察掌握本辖区内居民殡葬治丧动态,发现情况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劝导当事人依照《凤凰县殡葬管理办法》开展殡葬治丧活动.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县公安、发改、卫计、国土资源、食药工质、林业、监察、司法、财政、人社、住建、执法、规划、交通运输、环保、民宗、旅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殡仪服务价格必须由殡葬服务机构报送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实行明确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宣传资料上公布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电话. 第九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各村(社区)委员会设专职殡葬信息员,负责掌握本辖区的人员死亡情况,殡葬信息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如有人员死亡,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殡葬信息员应及时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条 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且在城市规划区内死亡的死亡人员遗体都必须在县公墓山集中安葬.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但在城市规划区外死亡的财政供养人员遗体都必须在县公墓山集中安葬. 户籍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但在城市规划区内死亡的死亡人员,根据家属意愿,可自由选择是否在县公墓山集中安葬,但必须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证明方能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非法买卖墓地和乱埋乱葬. 在县公墓山集中安葬的,丧属应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交纳墓位费及管理费,有关收费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公墓山坟墓的样式、材质、规格实行统一标准.县公墓山墓地不允许预售,只有人员死亡后丧属才能凭单位、村(社区)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按墓地编号顺序依序购买安葬. 第十一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丧事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举办.禁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和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在出殡送葬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在县殡仪馆举办丧事活动,丧属应该向殡仪馆交纳费用,有关收费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县殡仪馆实行2 4小时值班制,设有服务电话,随时可以为丧主提供优质服务.殡仪馆悼念厅不接受预订,实行先到先选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公益惠民原则,鼓励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火葬过渡期,对于自愿火葬和生态安葬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要合理规划集中治丧场所、农村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加强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把公益性墓地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到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乡村公益性公墓仅供本村(社区)委会居民使用,禁止对外提供墓地.禁止公益性公墓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需要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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