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1 |
一、奖补范围及条件
(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机构,按机构的类型以及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分别给予100―1000万元的补助.
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新设立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6.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7.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8.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9.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鼓励各银行机构到我区县域地区开设服务网点,按新设服务网点的类型分别给予20―30万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1.对在县域新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对在县域新设固定营业网点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对成功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或者农村合作银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鼓励各银行机构为我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提供服务,按其服务网点的类型分别给予5―20万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1.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正常营运的自动柜员机,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营运费补助5万元. 2.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正常营运的流动服务网点(定时定点营业网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营运费补助10万元. 3.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正常营运的固定营业网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营运费补助20万元.
(四)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2号)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桂政办发(2018)142号文件规定申请补助,不同时重复享受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