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桂财监〔2019〕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唐迎欢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4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2018年11月7―13日,自治区财政厅对你任职的广西汇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2017年度执业质量实施专项检查.

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汇力公司出具的汇力审字[2017]第012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明细表与银行对账单的金额不一致,汇力公司未进一步核实;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及应付票据等科目均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该报告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你是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本厅各厅领导,本厅会计管理处、法制处,广西注册会计师管 理中心,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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