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1 |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寿光市东城项目区、永宁路以东、洛盛街以南,工程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6万元.项目所在厂区占地面积86670平方米,原有屠宰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59566.2平方米,扩建一座生产车间13423平方米,一座动力车间1125平方米,一处污水处理站1250平方米.购置制冷设备、吹鸭风机等先进加工设备266台套,淘汰原有的一台2吨备用燃气锅炉,购置一台8吨燃气锅炉.项目改扩建后,新增年屠宰肉鸭2600万只、70000t肉鸭产品、鸭绒制品1500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工作,工程开挖应避开雨季;
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施工扬尘,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并及时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止物料洒落的措施;
及时对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施工期间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
施工扬尘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
(二)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屠宰车间加工废水、鸭绒加工废水、生活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浓水以及循环弃水一起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寿光东城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应确保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寿光东城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本项目购置8t/h天然气锅炉一台,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鸭羽毛羽绒烘干、冷却工段粉尘由管道收集后经引风机抽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鸭绒加工车间等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池、酸化水解池和污泥浓缩池等采取密闭措施,恶臭经引风机收集后输送至湿式化学法洗涤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须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限值要求、《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二级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加装消音、隔音装置,使用吸声性能好的墙面材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源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