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1 |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 服务费收费标准 为促进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668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74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收费规定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度数收取费用(不含电费),上限标准如下: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0.70元/度;
其他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为0.90元/度.换电服务费标准暂不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二)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充电服务,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经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按琼价价管〔2018〕342号文件执行(电价表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 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峰时段 平时段 谷时段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1.0320 0.6295 0.3199 1千伏及以上 0.9990 0.6095 0.3099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220千伏及以上 0.9878 0.6100 0.3194 110千伏 1.0043 0.6200 0.3244 35千伏 1.0208 0.6300 0.3294 35千伏以下 1.0373 0.6400 0.3344 其中:100千伏安以下 不满1千伏 1.3987 0.8590 0.4439 1千伏及以上 1.3822 0.8490 0.4389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 不满1千伏 1.1083 0.6830 0.3559 1千伏及以上 1.0753 0.6630 0.3459
三、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1.2672 0.7680 0.3840 1千伏及以上 1.2177 0.7380 0.3690 备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
平时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谷时段23:00-次日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