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9-04 |
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选址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社学片区WZ-21-03-20号地块.地理位置为:东经111°18′16.99″,北纬23°22′41.23″.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7万元,占总投资的1.06%.
(二)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32763平方米,以石料、矿粉、沥青为原料,年产60万吨沥青混凝土.主要设备:沥青砼搅拌设备1套、沥青储罐4个、导热油炉1台等设备(详见报告表).主要工艺:冷料仓→干燥滚筒加热→筛分机→热骨料仓→搅拌器(热沥青和矿粉)→成品外运.
三、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项目已经获得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018-450407-30-03-001777). 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骨料在干燥滚筒中加热产生的粉尘、干燥滚筒燃烧器产生的燃天然气废气、进入搅拌器的热沥青产生的沥青烟、成品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沥青烟.上述废气通过同一套废气处理系统(重力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 2.燃天然气的导热油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标准要求. 3.石料和矿粉运输皮带进行密闭措施,在上料口和落料口处增加除尘设备,运输皮带上部增加防尘网,防止扬尘扩散.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设置自动洒水喷雾装置,定期洒水降尘,地面定期进行保洁.设置冲洗平台,运输车辆出场前需清洗车身和轮胎,采取密闭运输防止扬撒,途经村屯要减速行驶,以减少车辆行驶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4.落实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厂界需同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在区域污水管网投入使用之前,本项目产生的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降尘绿化;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有建设单位委托吸粪车运送至相关部门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区域污水管网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本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可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社学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3.厂区地面硬化,雨污分流,场地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应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车间地面收集的粉尘,沥青烟吸附后产生的废活性炭,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废导热油、设备维修更换的废机油、员工生活垃圾.粉尘作为原料成品回用于生产;
漏沥青及拌和残渣专用容器接装充分回收利用;
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和废机油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 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 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300米,在防护距离内不应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我局委托龙圩区环境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 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九、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梧州市龙圩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报: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抄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龙圩区环境执法大队,本局环评股、综合股,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梧州市龙圩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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